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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左右,有一生产性的集体企业借我6万元钱,现在无力偿还。该厂属于校办企业,是1993年6月由教育局开办的,其公司登记表明教育局以厂房和设备出资25万元,但是该开办单位教育局存在虚假出资行为。一是:厂房没有进行产权移交;二是;开办时设备没有出资。 该企业于197年9月和12月分别两次借开办单位教育局2万元买设备,5万元买车,下账是应付款,开办单位下账分别是应收款和暂付款。 现在我起诉开办单位教育局出资不到位,其教育局现在颠倒黑白把该企业的借款谎说成时出资。我说依据公司法,厂房没有进行产权移交,借的7万元买的设备和汽车(工商登记没有汽车),也没有出资、验资、进行产权移交手续,不能认定是出资。 但是其开办单位说,公司法不适用于该厂,因为该厂是企业。 请问公司法真的是不适用于生产性的集体企业吗?生产性的集体企业企业的开办单位有关出资、验资以什么为依据?以什么依据追究其开办单位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工商事务 2009-07-15 13: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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