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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邻村一男孩经人介绍认识,在2011年3月20日结婚,婚后不久男方的爸爸给二儿子盖房和我要钱我没给,从此就有了矛盾。在2011年11月23日男方起诉我离婚并所要彩礼钱还不给我娘家陪送的嫁妆。他起诉我的理由是说我骗婚。也就是说我有乙肝而我当时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有乙肝而是在我们结婚后去办结婚证才检查出来的。请问各位律师我这算不算骗婚呢。我娘家给的嫁妆能不能要回来呢,我们婚后他们又盖了一栋楼房我是不是该退还他们彩礼钱呢。谢谢各位律师了。

诉讼 2020-07-22 08:31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不算骗婚、嫁妆能要回。
  • 若是没有办结婚证,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钱一般不需要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 在审判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 你好,依你说的情况不构成骗婚,彩礼已不需要退回了,嫁妆能否能要回需要看具体情况。
  • 彩礼部分退还,不属于骗婚
  • 是可以的、你固定证据。起诉解决。具体请来电或到律师所详询
  • 你这种情况不属于骗婚,要求退还彩礼是有条件的,你的表述不是很清楚,所以无法判断是否应该返还.陪送的嫁妆如果没有约定所有权,属于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如果新楼房是你们夫妻的,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不过也要偿还你们的债务.
  • 你好,在审判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 你好 婚后有夫妻共同生活就不存在骗婚,嫁妆彩礼均不应退还,如是在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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