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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用自己名字办理代销点立项审批共花费4万元,因后续经费不足无法开业。与乙口头协商用乙提供新址转让由乙承办,审批费用和改址费用由甲先垫付,后续费用由乙支付。 改址办妥后乙说周转困难,先立下借据(借据:今借甲人民币10万元整,待代销点开业时一次性偿还。)由乙签名并盖公章。 乙接手后向主管部门交了25万押金,领取营业房装修要求资料和设备且参加了业务培训。三个月后因市场前景不乐观,乙停止装修营业房,并正式提出退出至使代销点无法开业,主管部门同意退还25万押金,但要甲签名。请问.前述的10万借据该如何认定?

其他 2012-03-01 2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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