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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以空运、即期信用证方式达成一笔交易,信用证规定交货期为6月,有效期至7月10日,空运单收货人由开证行指定,运费到 付。A公司未能按期装运,B公司于7月4日表示愿意接受不符单据。7月8日,A公司委托C公司办理空运托运手续,C公司签发了航空分运单,但未交给A公司。7月10日货到目的地机场,但开证行指定的收货人拒收货物。 C公司告知A公司,要求其出具运费保函,作为向A公司交付空运单的条件。A公司拒绝出具运费保函,C公司拒绝交付空运单,第二天才交给A公司,而此时信用证已过期,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指定的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吗

国际贸易 2021-10-19 1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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