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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经常夜不归宿,离婚时能申请赔偿吗,我能优先获得女儿抚养权吗.另我父亲赠送了一套住房给我的女儿,但是是以购买的形式转到我女儿名下的,离婚时我老婆有权分割吗?

离婚 2020-05-30 19:17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没有规定的,没有权处分的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赔偿没有,抚养权可优先,房子你老婆和你都没份,是你女儿的。
  • 如双方无书面的财产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男方存在过错,对于共同财产其应不分或少分,你还可以要损害赔偿;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抚养,两周岁以上的根据双方及子女的具体情况如身体、经济和生活环境等,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另一方支付其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
  •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 要求赔偿要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女方的行为不符合应赔偿的条件。如果你的抚养条件优于女方,法院会将孩子判决给你。只要房产证已登记在女儿名下,该房就不是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女方不能分割
  • 赔偿要有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才行,房子她无权分割。
  • 你好,1、父母双方都有权利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抚养权原则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文化程度,父母有无不良嗜好,孩子的性别等等因素做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律师的专业水平对争取抚养权也至关重要; 2、需要证明夜不归宿是婚外情,否则很难认定对方存在过错; 3、住房属于你女儿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均无权分割。
  •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她与别人同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还可优先得到抚养权。房子是你女儿的个人财产,她无权分。
  • 一般不能申请赔偿,无权分割
  • 1.一般情况是不能的。2.可优先。3.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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