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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公均为再婚,两人共同出资在老公家(农村)建了栋房屋,并办理了房产证,有双方名字。而结婚证却在半年之后办理的,现有一不到两岁的女孩。因老公现在与人同居,我提出离婚。谁知老公却称除了我知道的用房屋抵押我的名义贷了18万外,另外有30万外债,其中20万是婚前,10万是婚后借的。而婚后借的10万我不知情且没用于家庭生活,婚前借的20万他称是为了建房屋借的,实际上这20万没用于建设房屋,但我现在担心他可能建房时将钱用于其它地方了,没与人结帐。如果我要离婚,除了18万是共同承担外,另外30万我要承担吗?仅有租房房东及左邻右舍的证言可作为他是过错方的证据吗?我能要求法院把房屋和女儿判决给我吗?补充:在办理结婚证之前我借钱另外购买了套房屋,还没办房产证,该套房屋应算是婚前财产吧。

离婚 2012-03-03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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