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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离职工资结算的问题想您请教. 第一我是2007年10月进入原公司的 进入后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缴纳各种保险知道2008年8月份才开始鉴定劳动合同开始缴纳 请问这段时间的劳动保险我是不是应该索取?该如何才能索取到呢? 第二2012年1月6日离职 从上公司开始公司一直押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每个月开上个月的工资 我1月6日离职结算工资后公司给我到手的工资只有240元,也就是说我加上12一整月的工资再加上1月6天的工资总共给了我240元不到。 企业给出的理由是他们给我缴纳了1月的保险,给我结算工资时候扣除了缴纳保险中的企业缴纳和我个人缴纳部分,也就是说企业缴纳的部分全部由我个人来承担。 我手上有他们扣除的明细和签字。 请问扣除的部分是不是符合劳动规定? 我一直觉得企业的做法不是很合理 如果不合理我该如何处理呢?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希望能到您的帮助谢谢!

其他 2012-03-03 2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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