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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因向债权人借钱而将其房权证抵押在债权人手中,但未去房地产登记。多次讨债未还,债务人反而谎称房权证丢失,在我们不知到的情况下,又补办了新房权证。此后,两次抵押贷款,第三次卖房给别人时,债权人知情后立即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取得首位财产保全,依法查封了此房。而买房人因给房主预付了一部份买房款,又得不到房子。在债权人后面也向同一法院起诉了同一个。请问;1买卖合同有效吗、能判继续履行合同吗、房子能判给谁呢、2能否强制撤消首位人的查封、强制解除查封是否合法、

案件执行 2012-03-05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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