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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工人XX,在一次工作时摔倒,胸部受伤,到医院检查无大碍。打了针并开了几天的药回家休息治疗。 其在时隔13天后来厂说自己的伤已好,要求上班.上班后一小时左右突然感到下腹部疼痛,至县中医检查,初诊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胃肠穿孔,决定手术治疗,伤者拒绝,反复三次拖延手术时间达16个小时之久后,于次日凌晨两点才开始做手术,最后诊断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导致结肠穿孔。不料,其第二次病后向我市某司法鉴定所申请工伤司法鉴定,在申请时隐瞒了7日受伤的病历,并提供了部分虚假情况证明,篡改所谓受伤经过,将两次不同病历串联在一起。而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没有深入调查,却做出司法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胸腹部挫伤导致乙状结肠外伤性穿孔……属工伤”尔后,XX持该鉴定向市劳动局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市劳动局也未做调查,做出了工伤认定。我厂不服此裁定,同时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现向您请教: 1、我们对某司法鉴定所所作结论不服,能否申请其他司法鉴定?如何走法律程序?2、对于当事人XX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篡改病历致使劳动部门作出不合理的鉴定,将如何讨回公道?

行政诉讼 2009-07-16 14: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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