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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丈夫去年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五岁的孩子由他抚养。前段时间前夫再婚,婚后孩子的继母对我的孩子不好,前夫也开始对孩子发脾气,有时候还打孩子,我实在不忍心孩子被他们虐待,我想让孩子跟我生活,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什么条件吗?谢谢!

离婚 2009-07-16 13: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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