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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电力行业的职工,参加工作时(当时粮食定量是54斤),是从事土建水泥构件及电厂预制水泥框架作业的员工,并且从事这项工作满十年,现在已到特繁工种退休年龄。档案记载是水泥工,能不能申请特繁工种退休 谢谢

行政诉讼 2019-02-10 21:0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在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应该是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如果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上班,双方仍然是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仍属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予受理。
    如果已经退休,则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如下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叙述的不够详细,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联系我
  • 可以直接咨询社保.
  • 您好,砌砖工(瓦工、泥工)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具体描述为“手工操作,一砖两弯腰,露天高处作业,体力消耗大。经测定,平均劳动时间串为92.3%,能量代谢率为4.7562大卡/分•米2,劳动强度指数为36.062,大于规定劳动强度指数25,属体力劳动强度Ⅳ级。”连续工作满十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同时保证所在单位对提前退休的岗位在劳动局有备案。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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