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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84-1989年被判刑后是否自动开除公职?

刑事辩护 2017-02-18 18:0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判决后,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并非必须开除,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也可以选择不解除,这是单位的权利和自由。缓刑也属于刑事处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可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 可以看当地具体政策.
  • 判决后,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可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 可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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