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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一份也没有给我。刚过几月,因公司所设的经营点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公司不与本人另外安置工作,社保也停止购买。我找到公司,他们回答说所签的合同已写明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如果是因非人为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在当地经营,公司将不给予任何补偿。请问这种合法吗。   

其他 2012-03-06 0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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