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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8日早上9点左右,我表姐夫在金山区亭林镇林慧路一家东冠纸业有限公司做临时工卸货的时候,不慎从货车上坠下,造成颅内出血及身上多处骨折,住院十多天,总费用花费了三万多。经交涉,该公司对于此意外事故不予承担责任。该公司认为我表姐夫不属于该公司临时工,是负责货物运输的驾驶员的责任,此驾驶员不属于该公司员工,所以他们对于我表姐夫的事故不予承担责任。我表姐夫认为,我表姐夫是在该公司内为其公司的产品从货车上卸下时受伤的,理应由该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请问,该公司对于我表姐夫受伤负责吗?

其他 2012-03-06 15: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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