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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开庭迟到1个小时怎么办

劳动仲裁 2022-12-01 18: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未到达指定审判地点,但迟到未超过30分钟,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合议庭对该方的身份予以核对。  2、原告未按传票所载的时间到达指定审判地点,超过30分钟未出庭,本院将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关情况,如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将延期审理,另行确定开庭日期。如无正当理由,本案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具体结果另行通知。  3、被告超过开庭时间,30分钟未到庭的,如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缺席审理;如认为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可延期审理。  4、如庭审终结前被告到庭的,合议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合议庭依据理由是否正当和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庭审,但对于其未准时出庭的行为应予以训诫。  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原告迟到开庭比较时间长的话是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
    【追问】原告的理由是没接到传票,开庭原告没来,是法官给原告打的电话,1小时后才来,这种行为也是允许的吗
    【回答】如果原告确实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那么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追问】那这个不是法院的责任吗,法院不是应该给邮寄的吗
    【回答】没必要矫情这些,而且这种情况经常会出现,就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按对方撤诉,对方也有权利重新起诉,根本不影响罪名的结果
    【追问】提起诉讼应该去被告户口所在地打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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