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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20年前早逝,母亲80岁,一儿三女,大女的儿子和现都已成家的她儿子的两女儿都由母亲带大。在我们小时候父母对大女和小女俩的疼爱相比偏重,成年后对大女和儿子俩人相比付出较多。 现一是:1、儿子儿媳妇在外打工多年,年收入数万元;两个孙女(大孙女招进门女婿)也均在外打工;2、大女已从教师岗位上退休,退休费两千余元,由其带大的外孙已35岁,在机关工作多年;3、二女儿和女婿均无业、无经济收入,且其大儿子三十来岁因家境不好没能成家,女儿没嫁;4、小女也于去年从县副局级干部岗位上退休,但其大儿子患有残疾且婚姻不幸已离婚独身。 二是:根据老人赡养(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籍)三方面;曾被二女儿接养过程中的精心照料和充分的精神慰籍,加之这里适宜的生活环境使老人切心要住在二女儿家;她儿子以承诺按月给300元(称别人另给多少不减)地请求二女儿家照料、并按此正由二女儿女婿仍在照料和各精神慰籍。 问:1、我母亲的赡养义务应如何分担和处理才合情、合理、合法? 2、二女儿家的以上生活照料、精神慰籍可算上整过赡养义务中尽到的多少份额?

离婚 2012-03-06 19: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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