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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经营决策类岗位工作,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甲方也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然而,单位在2011年1月下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且在2010年任职期间,各项绩效考核结果均都超额完成的前提下,即没有事前和我协商又没有事先通知我,而无故被免职(突然支公司副经理职务被免除降为普通员工),随之在2011年2月份的工资中由副经理工资2550元降到1417元,每月少开1133元,在新岗位上又上了6个月班后便依法退休(2011年7月31日退休,合同未到期已到退休年龄)。请问律师,单位应补偿降低工资的几倍?多谢!

仲裁 2012-03-06 15: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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