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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3月23日受伤,6月6日出院,8月25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我的伤害部位为右侧股骨中段骨折,右侧第一趾骨粉碎性骨折,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我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我现在右股骨中段仍然穿有钢针,为申请仲裁,我于2012年3月7日向单位提出辞职。 请问:我停工留薪期以外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其他 2019-11-05 11:2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申请工伤或者雇员损害赔偿。申请工伤的,首先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作出后可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结果确定赔偿数额。赔偿的项目: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等。雇员损害赔偿的,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
  • 工伤后辞职单位需要赔偿: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有当地制定,地区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你好,如果你的工资收入在3000元左右。你的停工留薪期以外的工伤待遇大概在7万到八万的样子。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12个月的本人工资,请具体说明事情的经过,可加我扣扣给你分析一下,并提出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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