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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四川省广安市前锋镇人,我的居住房现正被作为商业开发之用,按照的是广安市2004年35号文件执行。赔付标准已谈好。可是在合同上有很多问题没有做说明,如:1--,协议书甲方: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办公室和乙方就是我被拆迁人。2--,安置房的质量没有做具体要求。协议书上只是说安置房合格并达到经济适用房的标准。3--,没有拆迁许可证号。4--,过度期满后的过度费没有做说明,只是说了18个月的过度费是多少,搬家费是多少。5--,安置房没有说具体位置。6--,房屋交付和房产证的办理方面一字未提。7--,甲方实质上就是镇上跑拆迁协调人。但协议书上又把甲方单独分开,因协议书第六条说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前锋镇政府各持一份。我被拆迁人(乙方)要求合同完善写清楚,还有政府口头说三通水电气免费上户写在协议书上,甲方(也就是政府)说协议书是不会改的,也不会做补充说明的。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我不可能和政府做对呀,我不签协议书,他们会不会强行拆迁呀?政府说很多人都签了。

其他 2009-07-17 09: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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