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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县**镇**路**号。电话:13*******8被告白***,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县**镇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于2011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原告于2011年9月29日13点31分03秒通过工行电话通向被告工行卡转帐30000元。原告通过手机短信QQ聊天和手机通话等方式与2011年10月份以来向被告提出还款要求,被告答应还款,但之后每次都失信,一拖再拖,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此致**县**镇人民法庭起诉人:苏**2012年3月日

其他 2012-03-08 1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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