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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企业做了快8年了,2004年10月28日进厂,合同签订4次以上,最近的合同要到2012年10月31日到期,今年的1月6日开始,老板口头要求我把工作交接给其他人,当时说另外安排工作,(合同上写的是职员,实际工作是总务,厂牌、工资条上的职位是专员),可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安排工作给我,3月6日还安排总助理和我谈赔偿,说赔偿我两个月工资走人,我没有同意,在这期间,我只能每天按时上下班,打卡后在公司混日子,找老板三次,没有回复,发邮件给她后,她说我随时可以离职,这种情况下,公司一直不安排工作是否违法?我应该获得多少赔偿?

其他 2012-03-09 0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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