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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黄某的摩托车(96年的车)签定了买卖协议但没有过户.摩托车破旧后我卖给修摩托车的,并没有签买卖协议,(公安局调查录口供时修车的承认买卖属实)我提供了行驶证,为了证明车子不是偷的..后修车的将摩托车卖了收破烂的.但并没有给对方性驶证,车子骑出撞伤人,收破烂的撞人弃车逃逸... 补充一下:我购买黄某车时是车的第12年(08年买的).也就是说车是09年报废.我和修车的交易的时候已经属于报废的车了.当废旧品卖,修车的也是看车不好,买给收破烂的. 目前被撞人将我和修车的告上法庭我想咨询下 1:我在这起事件中存在什么责任? 2:谁负主要责任?我需要赔偿受伤者么? 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连带责任?希望您给予帮助...感谢!!

其他 2012-03-14 1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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