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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儿童)22日因脑瘤住院开刀,28日离世。后患者家属要求索赔并要求复印病历记录和(访视记录)后进行诉讼。诉讼理由:伪造病史。其观点:访视记录(生命体征依据为医疗仪器)一日内书写二次(记录本上只有第一天和第二天之分,不署具体日期,按规定一日内只书写一次的)但由于工作上的压力和劳累。出现了一日内二次访视二次记录的事。也就是说第二天书写的内容被提前书写了。后医护人员即第二天(24日)又访视该患者但生命体征即医疗仪器数据与被提前书写的数据基本相同,因而没有再书写,就这样被认为伪造病历。现求助律师和前辈,这是否成立伪造病历?,同时我很纠结,恳切给予释疑解答!谢谢!

其他 2012-03-10 1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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