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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物业公司撤离时我家房屋未过三年保修期,且当时正在维修,按照他们约定的合同,有后一个物业公司收取前物业公司的一定费用承当维修善后工作,但后来物业公司以前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名单为由不提供维修服务,至今家中还是前物业走时的状况,经海淀东升法院判处我们败诉,必须交物业费,但我们的服务确实没有享受,而且关于维修的问题到现在没有解决,且前一物业公司走时确实告知我们有后一物业来继续维修,至今不给答复,一直让交物业,法院也不进行实地调查就做出这种判决,很令我们失望,不知您有何见教,我代表小区一百多户人家向您请教!谢谢!

争议解决 2013-07-05 2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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