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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村民王某向生产队买了一间茅房,面积约13平方,价格是300元(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前几年该房倒塌成了空地。今年村集体建公厕,要碰到这王某买的地方,村集体考虑当初他是从生产队里买的,商量决定补贴他人民币800元,他不肯,要求村以每平方500价格补贴他,即要6500元,由于价格相差太大,协商无果,村商量决定改变公厕朝向,不碰到王某所买的地方。在公厕放样挖基时,王某又以影响其出入之路为由,不让村建公厕(出入之路约有50公分)。请问王某的要求合理吗?王某打官司能胜吗?

诉讼 2009-07-18 14: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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