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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 第二十五条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的内容是哪新的司法解析所代替?”物权法”有这方面的解析内容吗?谢谢 。

其他 2012-03-12 18:5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具体详细不明白的可以电话或到办公室来咨询!
  • 结合该规定的有关条款,性质属于撤销权诉讼。该规定与《合同法》等法律精神相符合。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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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感觉可以依据《合同法》,合同当时人一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主要目的的,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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