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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耕地上所有附着物经土地规划后,随即被政府因修公路占用,但政府现是只占不征,六年生的柿子树给予补偿为80元,是按照新栽的树苗的补偿要求算的。而六年生的樱桃树补偿是800。所用补偿文件是政府在2007颁发的限制短期有效。这样的补偿是否合理?2007年占用土地补偿的文件在2009年是否有实施权?在接受政府补偿金的情况下可不可以要求更改赔偿金?如果可以我应该到哪求取对我有意的相关资料?

其他 2012-08-07 0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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