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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有法律问题请教: 黄某,男,47岁,城郊村民,2011年3月与本市某建筑公司口头约定去该公司承接的某高速公路收费站维修工地做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4月2日,因现场施工设备(铲车)操作工人严重失误,将黄某双脚轧断,经一年治疗,幸免截肢,但已购成五级伤残。用工公司始终未出面处理,冯某一口承诺对事故责任负责到底。但双方未能就一次性赔偿达成协议。 由于受害人未有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明,至使此事无法进入劳动法规程序。而冯某虽(书面)承认这是一起劳动工伤事故,但计算赔偿标准采用民事伤害标准,计算赔偿月数却按(湖南省)工伤法规,以图减轻赔偿责任。至使三次协商无果。受害人只有采取向法院起诉方式处理。 请问律师:1、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可否按劳动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赔付诉求? 2、农民工打工时受伤至残与城市劳动力受伤至残的赔偿计算是否有区别?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恳请能在3月15日前作指教,事情妥善处理后再当面致谢!

诉讼 2012-03-14 2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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