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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某村委将属本村某地租赁给朱某,租赁期为30年,现今为止,租赁期未到期。租赁期间,朱某未按合同缴纳租赁费村委将其赶走。租赁期未到期村委将场地租赁给我,租赁期为1年,从2019年4月到2020年4月,租金为1万,并附有纸面租赁合同。2020年4月到期之后,续签合同,缴纳租金,但我没直接证据证明我续缴租金。我知道村委以政务公开的形式公示我1万的租赁费用。2021年4月朱某以村委私自租赁场地收取租赁费为由起诉村委。2021年11月,村委败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朱某补缴租赁费。2022年1月朱某电话通知我需支付违约金20余万。

租赁合同 2022-01-12 0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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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方继续给付租金的相关规定如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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