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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本人11年1月至10月31日在深圳某私企任海外业务代表一、公司激励奖规章制度规定: 1)每个月的60%次月发放;每月40%累积后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2)40%与年度回款率、呆滞物料等有关 3)凡中途离职人员(不论辞职或被裁),不再享有年底40% 二、10月24日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条款有: 4)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10月31日正式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费、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三、事实 --10月的基本工资已于11月10日打入本人账户(公司惯例); --10月份的60%奖金、以及3至10月份的40%奖金至今未发 请问:该怎样要回属于自己的奖金?协议中“....已结清”能否认定无效?如律师有把握要回提成,请与本人联系。谢谢!

其他 2012-03-26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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