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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本人在**开发区炼油厂附近的某某家园购买了一套多层的两居室楼房,首付了40%,但去年交钥匙时,又管我们要20%才交钥匙,并且剩下的费用有由两年内付清,我们要向开发商个人账户还清剩余房款,并且还有利息一同汇入开发商个人账户,开发商还和我们还重新拟写了一份协议,我们当时都不懂,还在协议上按了手印,后来房管局的领导介入此事,说开发商这样的行为是违法了,开发商什么证件都不全,我们没必要向他在付剩余的房款,那时我们就是被开发商给哄骗了,我现在已经两个月没付开发商剩余房款了,这样做有什么后果吗?这样的事情你们是怎么看的,不知道我说的是否清楚,您是否能够明白,希望您能给个介意吧!在这里谢谢您!

其他 2012-03-15 07: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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