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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3年9月1日进入某单位,2006年5月,因本人原因离职,2007年3月再次进入原单位工作,现在,单位进行劳务派遣,需解除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偿。请问,1、我2003年-2006年的工作时间可否享受补偿?2、2003年单位未给我购买养老保险可以否要求补交?

公司并购 2012-03-15 2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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