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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9月进入某单位,2010年9月因本人原因离职,2011年7月再次进入原单位工作,现在,单位因产品转移到外国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补偿。请问,1、我2008年-2010年的工作时间可否享受补偿?谢谢!

公司并购 2018-06-30 15:2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与辞职不同,离职的概念大致分为申请离职和自动离职两大类。这里主要讲是申请离职,是指由于一定的原因,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离开职务或岗位的要求,在离开岗位的事由消失后,再行回到原来的岗位或职务进行工作,当然也可以申请调动工作到其他单位。
  •   员工离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明确只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种违约金: 1.用人单位出资让劳动者去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但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支出的培训费用,且按约定期限逐年递减. 2.关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可以约定竞业期违约金,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不得到同类的公司就职.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离职后原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不能到同类单位任职的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不算违约。 其他情况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 你好!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并没说“连续工作的年限”啊,那应该可享受补偿,可以去争取
  • 若你已经离职,以前的工作年限无法计入到现在的工作中
  • 要看你的个人情况.
  • 1,若你已经离职,以前的工作年限无法计入到现在的工作中。
  • 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讲你已经离职了,以前的工龄无法累计计算。但要看具体证据怎样,可以争取。
  • 1,若你已经离职,以前的工作年限无法计入到现在的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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