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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我是琼海本地的。早上好!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本人2009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十年前的一次征地,本人是通过打赢官司才领到独生子女的增加一人份额赔偿款的。 这次是本村第2次征地。 这次征地政府分土地和青苗两笔补偿款先后几天分别拨款到村小组账户。本该一次性分配到村民,而村小组却将两笔款分开讨论分配。 在先进行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方案将独生子女这条列为据村民讨论而定,最终我妥协而得一人份额的85%。 而在前天进行所谓的青苗补偿款分配讨论时,竟以青苗补偿不是土地补偿为由说独生子女不享有增加一人份额。并说青苗是劳作而得,独生子女增加份额不存在劳作一说。但是,我特别说明一点,现在村里大面积几乎没有人种植任何青苗,政府所拨青苗款金额也不是按清点青苗数量所发放,而是根据村里土地面积统一按亩乘以固定单价一次性拨款至村小组的。所以,我认为这仍然是属于集体经济收入,同样属于本次征地集体收入。 这种情况我应怎样争取利益呢?

征地补偿 2022-02-22 15: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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