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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是香港人,四年前已离异,有二女当时分别四岁和十四岁;而男方是北海人,也已离异。四年前女方来北海,在朋友介绍下和男方相识,彼此情投意合,大概也就半年拿了结婚证,然后女方就回了香港,欲把男方搞过去,但按香港法律规定,女方只能在四至五年后帮男方办理迁移手续,一直来彼此间纯属精神之恋,四年来没有任何肉体之亲,平时联系也淡淡,四年来男方未对女方子女承担过任何抚养,如今女方小孩长大了,强烈反对母亲另寻它父,母亲在不得已下提出了离婚,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女方是否要给男方一定的赔偿?

离婚 2009-07-20 16: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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