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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被告是同性朋友关系,共同在一起生活2年,刚和她认识的时候她没银行卡也没固定收入来源,我懂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并且在做生意,我们认识后我把所有的钱转到我陪她新办的银行卡上,经审查我转给她一共1千多万,她转回我600万作为我的生意和我们两个的生活花销给她买东西的支出,还剩余600万,没有归还我。没归还我的600万里面包含从她银行卡出资买的一套房一套车,但实际是我转给她银行卡,她代我购买房子。但房子名字是她的。我俩在分手后我俩签了一个协议书,上面说乙方出资购买的所有东西不属实,实际出资人是我转给她的而且有银行流水,我可以要求她返还钱吗?这个合同有效吗?合同里履行的我以履行完毕。

婚姻债务 2022-02-09 1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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