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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姐从皮防院卖了一套房改房,预交一万元押金,因原房主与医院有经济上的问题未及时搬出,2002年我姐家卖楼急需用钱,把房改房原价15160买给我,我把他预交的一万元押金在2002年3月给她(有收条),剩余的5160元是在2002年8月份在原房主搬出时有医院领导及原房主在场的情况下交到医院财务(有证明),原房主的屋内设施共计3500元,也是由我出的(有原房主的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全在我手中,...

诉讼 2009-07-20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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