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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所。乙方;肖**,身份证号码;5************8.乙方原为甲方环卫所保洁人员,于2012年2月29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结清,不再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特此证明。甲方盖章,重庆市**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乙方签字,肖**。2012年2月29日。以上为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确认书。双方口头约定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但甲方未支付给乙方,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12-03-18 15: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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