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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因为单位没有分配公有套房,23年以前一直借在一个半地下室居住,近15年来,单位擅自出租房屋,严重影响了老人的生活,我多次去找院领导解决问题,2008年3月单位给解决套二房一处,4月份单位又将该房分给了一名老干部,然后党委决定把老干部倒出来的旧房(3间平房)给我父亲,把经理倒出来的临时改造的车库于7月初,分给了我父亲。但因该车库是改造住房,老人无法居住,一直在医院里住院为生。我一直环境噪音问题,通过环保投诉,和市长电话协调,去年11月底,单位给老人调了一处低矮漏雨的临时平方,我没有同意,单位还说用欺骗的办法,为老人申请廉租房房,我也拒绝了。去年12月中旬单位给老人租了一个套房,并签订了一个协议,内容是自即日起为老人租住住房直到老人去世30日内,并把原来的房子交回了单位,分给其他职工了,现在老人住在出租的房子里,问题也会很多,请问单位没收了父亲的房子对吗?可以要回来吗?可以要求重新分房吗?

其他 2012-03-19 2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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