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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两年前迫于生计加入了农民工的队伍,到外地的一个工地干苦力活。家里人一直都不放心。偏偏前段时间就出事了,他在工地上因为加班的缘故不小心被工地上的一块钢板砸中了脚趾,结果一个脚趾给废了。现在家里人都让他回家,我想咨询一下,农民工工伤保险应该怎样计算,能不能一次性领取?

其他 2009-07-20 14: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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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相关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自治区外注册的用人单位办理终止参保手续时,根据用人单位被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工伤致残情况,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终止参保手续完结前经双方商定并签定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 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者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护理费,由参保地的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或邮寄或通过银行发放)给享受待遇的本人,并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 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04]53号)第二十八条 有关规定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 跨统筹地区或者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定协议,用人单位除按照《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分别为:一级60个月、二级54个月、三级48个月、四级42个月。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护理等级标准发给60个月的生活护理费;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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