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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0年读初中三年级的时候复读,按以前的中考制度,复读生不得报考中专和师范,在学校的安排下我只能用其他不参加中考的同学的学籍参加考试,最后顺利考进了师范学校,不过在学校我也只能用那个同学的名字,毕业后也是用那个人的名字参加工作。并且我的户籍和身份证,毕业证等所有证件都是用了同学的名。毕业二年后我和农村的一名女子结婚,但当时的我还不到结婚年龄,我只好托人帮我搞了个假的身份证(那是一张身份证回执),但是用的是我原来的名字。我用这张假的身份证明和那个女子结了婚,并且生了个儿子。就这样我们的婚姻关系一直维持到现在,而我现在的户籍上一直都是未婚,而我的“妻子”的户口也转到了我家里人的户口中来了,儿子的户口也入了妻子的户口,她也一直按照村委会和当地计划生育办的要求进行查环查孕登记。但现在我们的关系恶化,我们想分手了,请问,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无效的婚姻????

离婚 2012-03-20 14: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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