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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999年9月30日和我丈夫离婚,离婚两个月后他来找了我.在没办理任何复婚手续的情况下,我们又到一起生活至今,当时离婚的原因是男方在外乱搞男女关系,导止感情破裂的,本想经过这次的分离,他应该更加懂得珍惜我,加倍的爱护我,可是这12年以来还是偷偷在外面找了很多女人,在这个问题上吵了很多次,每次吵架不是摔东西就是动手,从来不把我放在心上,我是个很爱面子的女人,虽然内心咽不了这口气.但每次自己安慰自己就这样过去了,这次他又不知道和那个女人好上了,昨天晚上没问家编了个故事来偏我,这样的男人还有什么直得我留恋的,现在我俩都有48岁了,女儿也结婚了,有套70多平米的房子是在2004购买的,当时买房的钱全都是他借的,我有1万多元也拿出来,包括购房和装修共花了20万左右,我开个干洗店和影碟店,他也在店里打理生意,后来这几年通过双方的努力债务也还清了,还买了辆私家车,现在我想要问下各位专家几个问题,现在我是铁了心要和他分手,请问我们要办理分居手续吗?我们算得上事实婚姻吗?家产如何分配?我能受到法律保护吗?如果双方协意财产分配要准备些什么咨料,请各位专家帮帮我.谢谢了!

诉讼 2012-03-20 20: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面谈或电话咨询。
  • 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存在分居手续办理
  • 你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存在分居手续办理之说,你们之间的财产分配不是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六)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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