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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企工会副主席,今年公司机构改革,将工会合并到党群工作部,后来又拆消了工会副主席职位,在我任期未满时就叫我去当“协理员”,工资待遇也降低了。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如工作需要时,须经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组织的同意”。

仲裁 2012-03-21 1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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