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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与普通百姓做主 我于2005年3月交钱购买了预售商品房一套,且按合同约定交清了全部房款,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把该商品房交付。但至今没有交付给我,起诉到法院,法院的个别法官偏听开发商的一面之词,任意变更合同的履行程序,置开发商任意变更合同约定(该建设的取暖设施和450㎡的居民会所)的条款于不顾,判我败诉。我抗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高检指出了原判决四条适用法律错误和审理程序错误,抗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要求发回菏泽重审。菏泽中院重审法官在被我问的无理可答,把责任完全推给案审会,并在案审会主任不接见我申辩理由的情况下,置省高检的四条抗诉理由于不顾,强行维持原判。我再申诉到省高院,接待法官告诉我一个月内给我回话,可4个月过去了,一点音信没有,他告诉我的电话多次联系都联系不上。 我真不明白:在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今天,难道原来签订的合同白纸黑字都不算数吗?有钱有势的开发商能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释合同条款吗?省高检院的检察官都不懂法律,抗诉理由都是错误的吗?初审判决有瑕疵,重审、再审就不能纠正吗?再审非要返回原审法院吗?难道真像有人说的“初审是与被告打官司,重审、再审是与主审法官队伍打官司”,普通百姓主张权益就这么难吗?

其他 2009-07-21 17: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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