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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护士,在医院工作,平时是三班倒,第一天白班,早8:00到晚4:30,第二天夜班晚上4:30接班,工作到第三天早上8:00后交班,但是交班后还有继续工作到上午10:00左右才能下班。第四天又是白班,如此往复,不分周末和节假日(但节假日如过年或十一可以串班,类似工作24小时然后休息48小时这样)。最近由于患者量增大,工作量又增大了,就是在前面说的倒班方式上又增加了工作时间:上夜班时上午8:00至12:00工作,然后回家休息,晚上4:30到医院接班,工作到第二天上午10:00左右才能回家休息。我想问问这样的工作强度是否违法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急盼赐教,谢谢!!!

其他 2012-03-20 21: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星期六加班算入三十六小时。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1.延长时间的,按原工资的150%以上支付 2.休息日加班,按原工资的200%以上支付 3.法定假日加班的,按原工资的300%以上支付。
  • 加班工资的计算:1.延长时间的,按原工资的150%以上支付 2.休息日加班,按原工资的200%以上支付 3.法定假日加班的,按原工资的300%以上支付。
  • 可以带好材料直接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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