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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4日8时55分,肇事者驾驶扬子牌轻型货车在国道215线132KM加200M处从逆行车道上超车时,将骑自行车穿越马路到中线处的原告撞倒受伤。经交警大队调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经二级医院鉴定,受害人身体左锁骨粉碎性骨折,胸12、腰1椎压缩性骨折。经两次住院治疗,现已基本治疗完结,但仍有不适,腰部、上臂活动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经司法鉴定,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胸12、腰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程度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左锁骨骨折,左肩关节活动明显受限,左上肢丧失功能达10%以上,伤残程度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第一,请问受害人两处伤残应怎样计算?第二,起诉后还能继续治疗吗?第三,责任比例应各占多少?第四,能主张精神赔偿吗?

诉讼 2012-03-20 14: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伤残属于多等级伤残,计算的公式跟一项伤残是不一样的,不过伤残等级的系数是不一样的,其次,后续治疗还是可以的,等实际发生了还可以起诉的,再次,一般主要责任是70%,次要责任就是30%。最后,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的。
  • 你好,伤残赔偿的系数乘以20年再乘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居纯收入。起诉后可以继续治疗,对方承担80%的责任,你们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需要可以来电咨询。
  • 伤残赔偿的系数乘以20年再乘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居纯收入。起诉后可以继续治疗,对方承担80%的责任,你们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考虑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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