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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和一单位签订了门面承包合同,时间是2008年4月30日到期,现在他们单位想收回自行使用。但到现在还没有通知我们,听说是等时间到了直接让我们走,但我们是做服装专卖,涉及到门市装修和订货等问题,但我们合同上又注明期满本合同作废,请问他们就这样收回门市是否合法?我们可否起诉?我们一共有7家商户。但签订的合同时间都不一样,我们家是最早的一户,有的是5月,有的是7月,但都没对我们进行通知,单位想7月进行全面收回。请问我们现在应采取什么措施?急啊!!!!谢谢!

其他 2008-04-24 14: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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