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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镇政府实施集镇整治,319国道沿线不符合20米退让距离的建构筑物都要无偿拆除。 我的房子初始建于1977年,整修于1994年,是原太子庙供销社改制处置给我的,2000年办理了房产、国土证,两个月前我把两证合为了不动产证。为避免政府强制拆除(暂未拆除),我需要提前准备诉讼举证资料收集,尤其是房地产评估报告。 而汉寿县的评估公司担心出具评估报告后,对汉寿县的业务有影响,所以出具了初步意见而不盖章。所以手上一直没有房地产评估报告。但现场相关影像视频等都有。 表面上看此事并不符合法治政府的特征,但实际上此项整治行动已经开始。 现在太子庙镇人民政府采取房屋质量鉴定的方式,将其他商户的房产先鉴定为危房,然后将房屋围合,让其无法经营的方式施压。 如果镇政府按此计划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危房通知书不具备可诉性,但告知书具有可诉性,我计划对即将下达的告知书提起诉讼您看是否可行? 由于评估报告无法出具,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这种方式,最终是否可能判决只赔偿建筑材料造价?房屋损失、附属物及设施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家费、装修装潢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无法得到保护。 基于现在的情况,我应该如何做?出以公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角度,请您帮助。万分感谢

拆迁补偿 2022-03-15 2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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