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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化江南镇烟花厂,被告:江南镇胜荣村委 原告与被告签定土地买卖合同,条件是为村上修建一栋404平方的办公楼,给村民的补偿由被告支付。后来在补偿过程中,一村民有三间地的面积,原告不承认有这么多,双方疆持不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被告没有资金修村道,就和原告商量不建办公楼,而是由被告给付15万元予村上,双方同意,就因为被告证明了这位村民有三间土地原因,原告向法院提起申诉,告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延误了他们的工期,要求赔偿10万,违约金5万。原告是受林业站一职工指使与其做房地生意,并不是用来做烟花仓库。现在烟花厂要求拆诉,而那一职工不拆,他的目的是想得钱又得地。而且此合同并没有通过国土所,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诉讼 2009-07-22 1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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