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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户口是上海的,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导致左手小指骨折及左尺骨骨折,我公司认定是工伤,已申请劳动仲裁工伤认定,但是公司未发放我工伤期间的工资,这样是否合理?公司认定是由第三方(肇事者)赔偿我工伤期间工资。

其他 2009-07-21 14:0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工伤期间的工资应该发放。 至于你要是否向第三人主张赔偿金或是只要求工伤基金赔偿,你可以选择,推荐你两方面着手。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期间要工资照付。
  • 是这样,工伤期间公司应当支付工资;但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是指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公司全额发放,你就不能再主张误工费
  •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故单位应当照常发放你工资。
  •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 如果公司全额发放工资,你在追究第三方责任时,将不能主张误工费。 但工伤期间发放工资又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呵呵,这看你个人选择了。
  • 应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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